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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与犯罪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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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你一出生就已被宣布有罪

    人类的意识觉醒后,人类之存在意识便是以反自然而构筑起人类社会。人类在心灵里的最深处是隐藏着“原罪”感的!以个体的人来看,人的成长是一个不断滋生反叛意识,最终完全确立起自己独立去思想的意识过程,最后完全不再受父母思想意识直接支配。人之生都是在一边反叛着一边又无奈地去顺从!而最初必定是依赖性的绝对顺从、尔后开始独立后的反叛、最后形成自我的存在。这顺从和反叛的斗争过程便会产生出两种不同的矛盾心理来:一是适应存在进化发展的要求开始反叛斗争形成“创造心理”;而另一方面是因为在一惯的顺从意识里的对比下会产生一种反叛后的“犯罪心理”因为自己所反叛的一切都是“母亲”不高兴的,是得不到“母亲”赞许的,从而引起、带来批评、指责、甚至惩罚!这种艰难的成长过程便是一个人的“原罪”的积累过程。在人类初生及人类为确立自己在自然界的统治地位,构筑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也埋下了“原罪”的种子。人类从一开始便以反自然为主,但是在反自然斗争的过程中总是不得不的又去顺从着自然的任性。有时反叛自然而遭受自然的惩罚!于是面对自己反自然的存在过程便会因为害怕、恐惧自然的惩罚而产生犯罪感。这种犯罪感的累积而下便成为了人类的原罪。

    7、你决定忏悔了吗

    原罪感的确立说明了在一个人的心理活动中自始至终存在着两种相反对立的意识活动:一是原罪感会使人害怕遭受惩罚。“犯罪者必遭惩罚!”这种信仰的产生早在人类文明社会开始前,不需要教育也人皆有之!它也就是我们一直在提起的一种心灵自救的声音。二是原罪感可诱导人去犯罪。它不是一种警醒意识!并不能够警戒自己不要去反叛自然、不要去破坏、瓦解、毁灭自然(当然这自然包括社会中的自然存在状态、自然存在关系)而它却是促使一个人会在犯罪意识的错觉下诱导其走向犯罪。心灵的理解力远远超越显我上的内容!“要么是受惩罚!要么会取得可供自己更好地生存发展的结果!”——“犯罪者必遭受惩罚!但犯罪者在未受惩罚前必取得非分所得”这同样是一个人内心深处早就隐藏着的犯罪意识。当一个人在失去被警醒作用后,他便会陷于被引诱入犯罪意识状态中,这种被警醒与被引诱都同样是一个无显我意识中的心理活动。

    我们所说一个人本性无善无恶亦有善有恶便是这个道理。当一个人的原罪始终处于被警醒的心理状态下,当然已经有显意识参与了,再不单单只是一种无显意识作用!有社会法律道德教育等等影响作用。他便可以避免自己去犯罪。而当一个人的原罪失去被警醒作用时,他便会陷于被引诱犯罪的心理状态中。那便是我们一再而说起的“心灵行骗者”的声音了!我们探讨一个人的原罪是怎样的存在于一个人的深层次心理意识里,而如何的被警醒或被引诱!从而可以从本质上探讨人类的善恶。

    由于原罪深埋于内心,其便如创造的源泉那样,也是一个犯罪源泉。它被掩藏在潜意识层面与隐意识层面之间的最深处。这便也有了一个自上而及下的犯罪意志和自下而及上的犯罪冲动过程。我们便也可以似是对上面创造冲动的分析那样——所有的犯罪可分为自主能愿的反自然犯罪,(也即是仅指显我的犯罪)和无显我意识的自然犯罪(它包括潜我犯罪、隐我犯罪)。当一个人的精神系统过多地承受着来自显意识层面的犯罪意识的冲动时,他便有可能激发起犯罪冲动。犯罪冲动源于原罪。而当被警醒作用受犯罪意志压抑失去其警醒作用时便诱发了犯罪,这时诱导犯罪的意识产生主控作用,它直接自下及上产生犯罪心理活动,从而促使一个人去犯罪。

    8、社会才是万恶之源

    由此分析可见,来自社会上的犯罪信息的刺激是个前提条件,而犯罪意志成为了主要原因。一个具有犯罪冲动的人不一定就会立即去犯罪!而只有当犯罪意志压抑了原罪中的被警醒作用后方会去犯罪。这犯罪意志与创造意志一样是由一个人在自我成长过程中确立起来的,是存在意识之本我对各意识层面、各意识流的主控力、支配力的强度、广度和厚度。一个人的“本我”此种主控力便称为意志力。我们所说的犯罪意志便包括两种作用:一是希望自己去犯罪;二是不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一个不希望自己犯罪的人,当他的犯罪冲动产生时又恰好有可供犯罪的合式时机、环境、条件时,但是其意志力坚定,本我主控力较强,可以使得各种意识欲念被严加管约,他最终不会产生犯罪行为!这种意志自控力得益于来自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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