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收购
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86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88条和第96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六)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根据证券法第54条和第66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2)根据证券法第47条、第67条和第74条,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对申请人的披露要求
(一)披露已发行的优先股情况
申请人应披露已发行在外优先股的简要情况,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总量及融资总额、现有发行在外数量、已回购优先股的数量、各期股息实际发放情况等。申请人应列表披露本次优先股与已发行在外优先股主要条款的差异比较。
(二)详尽披露对申请人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2、本次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申请人应重点披露本次发行优先股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3、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净资产(净资本)、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4、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5、以资产认购优先股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6、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税务影响;
7、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8、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公司还需披露本次发行对其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及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
9、申请人应披露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已发行优先股的,还应说明对其他优先股股东权益的影响。
10、申请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优先股的条款设置,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申请人以及优先股投资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风险因素,如不能足额派息的风险、表决权受限的风险、回购风险、交易风险、分红减少和权益摊薄风险、税务风险等。
11、申请人应披露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及政策依据。
12、申请人应披露投资者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转让、股息发放、回购等相关的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
13、申请人应披露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况,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14、申请人应披露中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六、优先股制度对新三板市场的影响
(一)增加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工具和投资工具
作为股债混合工具,优先股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债权和普通股权,而是介于两者之间,而且优先股设计灵活,给融资主体和投资者都提供了更多选择,将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优先股市场机会,进一步完善新三板的市场功能,促进交易活跃度。
(二)丰富新三板的挂牌主体
有望吸引未上市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保险公司,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大型非上市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一些上市公司子公司也可利用优先股融资,对上市公司来说,利用旗下非上市子公司在三板发行优先股可以合理改善融资结构,增加子公司融资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