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鉴定工作的原则、标准和方法,严禁主观臆断和各行其是。
二、鉴定销毁工作要在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指导和监督下进行。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专断。
三、销毁档案必须编造销毁清册,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未经鉴定、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四、销毁档案应坚持“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原则。
五、具体销毁档案要有专人监督。监销后,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六、销毁档案应采取科学、安全、保密的方法。禁止将要销毁的档案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