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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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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第十八条企业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限与预计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条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财产等资产由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咨询法律顾问后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其中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为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为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需由经办部门提出项目,经董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其中,投资额占被投资方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及其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不含20%),或投资额虽占其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及其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二十四条年度终了,对投资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对市价低于成本的短期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预计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余额的长期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全额计提该项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

    1。该项投资已暂停交易,且预计今后也不可能再交易;

    2。被投资方已资不抵债,并且预计今后也无望盈利;

    3。被投资方已经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4。被投资方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或竞争者数量等发生变化,其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严重恶化,并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

    5。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重大亏损,并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

    6。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际上已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六条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地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簿、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编制和记载必须及时。

    第二十七条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成本,在产品生产过程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支出和其他相关间接费用,计入成本。原材料的消耗按加权平均法核算,周转材料的摊销按周转次数分期摊销。

    第二十八条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期间费用不计入生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成本的控制实行预算管理体制,将实际情况与预算相对比,分析成本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三十条费用的控制实行预算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凡属费用性支出,各部门均应于每年年初提出预算,经财务部汇总、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各部门按预算进行报销。费用的报销程序如下:

    费用发生后,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以下程序报销:

    1、经办人应在原始凭证背面签字并填制费用报销凭证,在经办人栏签名,注明费用应归集的部门或项目。如有实物还需验收人签字,有进仓的还应附有效的进仓单。物资采购应附经批准的有效采购。

    2、交部门或项目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3、交财务经理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出开支范围。无效凭证及超出开支范围的不予报销。

    4、交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人签批。

    5、审批手续完成后,交主管会计填制记账凭证。会计填制凭证时应复核手续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是否超出开支范围。

    6、到出纳处领款。出纳付款前应认真复核手续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出纳付款后应在原始凭证及报销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并按记账凭证及时登记账。

    第八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三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按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三十四条销售商品的收入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第三十五条建立收入的预测、分析制度。每月月底由销售部门或经营部门对下月收入情况进行预测,并报财务部,纳入公司预算。

    第九章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三十六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三十七条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之和减去资产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第三十八条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部分);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

    3。提取法定公益金5%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章财务报告与效绩评价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告应报送公司股东及董事会、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报表使用者。

    第四十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公司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十一章外地分公司、项目部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外地分公司、项目部。

    第四十五条各外地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派出,对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服务于分公司、项目部。出纳人员可以由各分公司、项目部招聘。

    第四十六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在当地银行开立支出帐户。所有支出经过集团公司审批或报备后由支出帐户支付。所有收入均应直接打入集团公司本部帐户,由集团公司统一控制和管理,不得通过当地支出帐户。支出帐户的印鉴由集团公司统一制作,由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分别保管使用。

    第四十七条审批权限:各外地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差旅费、管理人员工资、应交税款、招待费等由各分公司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在资金使用计划内审批,财务负责人或会计负责审核。但每周及每月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及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将经集团总经理批准的报备单回传给分公司、项目部作为费用报销凭证之一。

    第四十八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在每周五和每月25日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及财务部报送下周及下月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使用用途,并与劳务工资计划、材料计划一起报送。

    第四十九条劳务及材料款的支付办法:各项目部在每月20日向集团公司报送应付款明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会同财务部、材料公司安排具体付款计划,并于25日前批出并拨款。各分公司、项目部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在次月5号前提出调整计划,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于10号前拨款。

    第五十条各分公司的会计核算系统应与集团公司统一,每月及时报送报表,并合并纳入集团公司报表核算。

    第五十一条差旅费报销标准:员工在所在地外出办事原则上应使用公司车辆,无车辆的可在进驻所在地两个月内乘坐出租车,超过两个月则除负责人外一律不得报销出租车费。其他市内交通费用报销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招待费报销标准:接待本集团公司及所属其他各分公司、项目部人员,一律在自办食堂用餐,不得宴请。接待外部客人或请客送礼一次宴请5人以内不得超过1000元,5—10人不得超过xx元,可由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批准,超过xx元/次的一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五十三条各分公司、项目部除备用金用于日常报销可以现金支付外,其他支付项目一律通过银行转帐。

    第五十四条其他费用报销制度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起草、修订、完善。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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