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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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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诈骗罪,责任在被告。

    5、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应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其实法院早就清楚这样的逻辑思路,不过是根据法律程序必须要经过法庭调查才能做出裁决。很快法院的裁决下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就日本国竹有集团诉中国南海海洋油气田开发公司一案,现裁决如下:

    “1、案中涉及的原告贿赂情节由检查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另案审理。

    、由原告提供的被告第11号、1号法律文件系伪造,不予以采纳。

    、由于提供虚假文件的原当事人已经因贪污受贿被判处徒刑,根据相关法律对提供假文件的当事人仍要以经济诈骗为由另案调查,。

    4合同经济纠纷一案在排除上述刑事案件因素后继续审理。”

    其后的审理搞的原告是越来说越说不清了,而我们也装的十分的冤枉,那几天媒体上连篇累牍的都是我们这个案子的花边新闻和小道消息,股市上又一次的把南海洋打进了深渊,当然我是会指示部下“吃”进的了。

    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法院又发现了承担实际开发的日本竹有油田开发株式会社是独立法人,而且在中国境内没有注册任何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办事处,这已经明显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而原来最早同海洋公司合作的美富公司也作为违反中国矿产资源法非法转包的第三者责任人给牵连进来,这官司打到这会已经热闹的不行了。

    这个案子由于牵涉太大,案情扑朔迷离,如果按国际惯例去审理,恐怕那条油轮的船底锈穿了也难以结案,为此,日本驻华大使馆商务参赞拜会我国外交部东亚司司长,请求尽快审理,其实,我们也想尽快完结,但是,我们不能表现出来,得叫那些小鬼子自己往圈里跳才行。

    根据对方商务参赞的要求,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他可以出席旁听,案件审到后来情况基本上已经明朗,在延续了4个月的审理后,法院做出了如下裁决,

    “1、美国美富公司转包日本竹有油田开发株式会社的开发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双方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收双方非法所得,鉴于美富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转包收入,免于罚款。日本竹有油田开发株式会社在工程期间的损失因合同无效而不予保护,非法开采原油18万吨予以没收。

    、原告竹有公司与被告南海海洋公司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期间伪造证件构成法人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万元,犯罪当事人另案处理。

    4、原告在签署无效合同时,审核不力亦有过错。

    5、诉讼费共计4941万元,原告承担40%计1976。4万元;被告承担60%计964。6万元。

    6、本判决书送达15日内,对本裁决不服可上诉高一级法院和申诉其他监管部门。”

    案件审理结束后,原告在记者招待会上气愤的大叫要上诉到最高法院,并且扬言中国的投资环境不好等等,而我们则在招待会上沉痛的说“

    这是别人消费我们买单,我们损失很大,但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我们接受现实,不准备上诉。”同时我们也指出,“对于一些别有用心的外国企业和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的人,法律会给他们许多教训,不要以为中国的开放是没有原则的,是可以利用中国国内的各种不正之风在这里为所欲为的,这些跟投资环境没有关系,个别人别有用心的说法只能证明他们自己本身就是黄鼠狼给鸡拜年——没按好心,我们祖辈有一句话是‘朋友来了有好酒,豺狼来了有猎枪’那么可不要小看了我们的猎枪。”

    原告的律师团经过仔细的核实,劝告原告不要上诉了,这样的官司在世界什么地方都打不赢的,如果在外国审理,原告可能还要受到相关的处罚,中国已经给他们留了面子了。

    对于案情,我指示我们的媒体给予了大量的报道,特别是审理结果和审理的相关背景,香港的其他一些报纸也推波助澜,一时间许多公司开始审核同日本公司的合同和相关人物的利益和廉洁问题,舆论对于日本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利的。于是在香港股市上,南海洋的股票又一次的飞涨起来。而日本竹有油田开发株式会社则是陷入了空前的危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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